新新聞1522期/社會事--狂電張景森後 仍得面對都更困境

當少數黨意見一堆,掌國會多數後民進黨變安靜

http://www.cdnews.com.tw 2016-05-04 19:18:24
張景森在臉書上發言,被社運組織圍剿。
文林苑事件一直牽動都更的敏感神經。
文/謝志誠

引言

 準政務委員張景森四月二十五日在臉書貼文,指「王家原來只有五十六.○六坪的房子,現在分配到的新房子有五戶……價值上億(元)」,大酸文林苑是「史上最kuso的社會運動」,讓許久不見的「都更」,再度成為熱門的議題。

內文

 準政務委員張景森在臉書的kuso文,讓許久不見的「都更」,再度出現在媒體版面,成為熱門的議題。在擺脫張景森個人的褒貶之餘,即將全面執政的民進黨還是得回頭面對眼前兩大都更困境:都更修法怎麼修?公辦都更誰來辦?

都更修法,怎麼修?

 都更條例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公布施行後,歷經八次修正,卻始終難為各界所滿意。

 其中,部分條文被宣告為違憲,部分條文則被認為過度偏頗建商,例如:要求公有土地一律參加都更的「以小吃大」條文,攸關權利分配的權利變換階段竟然不需要同意書,以及三家估價者全由實施者指定等等。號稱可健全公辦都更機制,並強化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的第九次修正草案二度送進立法院,卻未竟全功。

 昔日提案最多,發言最踴躍的民進黨雖然已在國會取得絕對優勢,但至今仍按兵不動,五二○之後,是繼續擺爛?或開始排審「前朝」的修正草案?或先撤案再重新送審?或是廢除都更條例,另訂適用公辦都更的「都市再生條例」與適用民辦都更的「危險及老舊建物更新促進條例」?大家都在等著看。

 不管怎麼盤算,底牌掀開前,以下三個爭議的課題可得先講清楚,否則修法進度又將陷入困境,原地打轉。

首先,什麼是公益性與必要性?

 回顧修法討論過程,最常掛在嘴巴上的就是公益性與必要性,尤其是在文林苑強拆事件之後,要求「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、給予容積獎勵及受理代拆申請」時,都必須以公益性及必要性為前提。問題是,什麼是公益性與必要性?誰說了算?

其次,容積獎勵是不是萬靈丹?

 有專家說容積是公共財,涉及都市環境品質與公共設施承載能力,政府浮濫給容積獎勵就像浮濫印鈔票一樣,會有後遺症。遺憾的是,自從出現「一坪換一坪」的口號後,「都更免出錢」的印象就此深植人心,能不能「一坪換一坪」?甚至換更多?似乎成為都更成敗的關鍵。

 其實,稍具常識者都很清楚,恩典是來自容積獎勵;今後,民進黨政府要推社會住宅,說要借力容積獎勵;推動老屋改建,也要以容積獎勵做為誘因。張景森說:「我不相信單靠獎勵的糖果,能夠推動都市更新。」的確,推動都更不能單靠這顆糖,但沒有這顆糖,都更怎麼推?就拭目以待吧! 

另外,代拆不代拆?

 依照都更條例規定,實施者對於應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遷,卻拒絕拆遷的土地改良物,可以申請主管機關代拆,且主管機關也有代拆的義務!因此,有人認為代拆是依法行政,且實施者的都更計畫已載明將申請代拆,計畫既經審議核定公告,主管機關代拆當然是「責無旁貸」,因而主張在附加協調機制下維持代拆條文。

公辦都更,誰來辦?

 有人則認為,政府根本就不應該介入代拆,代拆已經成為都更的護身符,只要同意比率超過法定門檻,實施者就不願意去思考可能的替代方案,因而主張應該予以刪除,或交付司法裁判。看來,這可要很傷腦筋!希望不要又把代拆條件推給夢幻般的公益性與必要性,或者簡約地說公辦都更可代拆,私辦都更不可!

 最近以來,推動公辦都更已成為首長選舉的必備政見。和「防災型都更」一樣,都是都更條例已有明確規範,毋庸修法就可以立馬推動的。公辦都更誰來辦?依照都更條例規定,可以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自行實施或經過公開評選程序委託建商、或者同意其他政府機關自行實施或委託建商實施。


 至去年底,已經實施的三十六件公辦都更,就有二十六件是委託建商擔任實施者。因此,民進黨政府應該說清楚,爾後的公辦都更是要由誰來辦?如果跟過往一樣,部分委託建商來實施,那就毋庸否定民辦都更的存在,況且土地所有權人還有透過民辦都更的途徑,自組更新會自力實施都更。

 如果是要由主管機關或由政府設置的專責機構來辦,那未嘗不是一種突破,畢竟以主管機關的人力要扛起公辦都更的任務,負擔是相當沉重的。

 若是如此,這個專責機構到底是要以行政法人、財團法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成立?業務範疇?資金來源?與主管機關、私人專業機構間的競合關係等等,恐怕都是民進黨政府要趕快動動腦筋,甚至及早準備啟動的。

不該一味否定私辦都更

 公辦都更、民辦都更各有其優點,也各有其缺點,一樣得面對公益性與必要性的挑戰,一樣得渴望容積獎勵的甘霖,一樣得面對不同意戶的抗拒壓力;與其一味誇口公辦都更「大面積、大規模、多目標」的大與多,否定私辦都更,不如站回公親的高度,擬定大目標,尊重多元發展,積少成多。(作者為前九二一基金會執行長,並參與都更條例修法工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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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來源《新新聞1522期》5月5日--5月11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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