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漳州台商區招商優惠政策
http://www.cdnews.com.tw 2015-09-11 12:09:04
關於漳州台商區相關優惠政策,大陸閩南日報整理如下:
一、提供高效優質全程服務
1、簡化專案審批程式。總投資5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、允許類投資項目合同、章程審批可由漳州台商投資區經發局自行審批。
2、實行全程優先辦理。對入園項目,確定專門機構、配備專人跟蹤服務、對接協調。對專案實行專職代辦員全程代辦。對3000萬美元以上投資項目,建立專門領導小組,由區領導牽頭,確定具體部門、配備專人跟蹤對接、服務協調。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,列入省(市)重點項目管理,優先辦理專案用地、用海、用林等相關手續。企業所需環境容量指標,在漳州市範圍內環境總量控制指標中優先調劑解決。
二、實行財稅獎勵支持政策
3、工業企業財稅獎勵。對入園的工業企業,從投產當年起,其繳納的增值稅、企業所得稅、營業稅的地方留成部分,前2年由地方財政予以80%獎勵,後3年予以50%獎勵。對入駐的企業,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費和企業註冊登記費。
4、開辦費用補助。對入駐園區的企業,註冊資本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,按實際到位註冊資本額的1%給予開辦費補助(一年內到資),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,從企業入駐後上繳的地方級收入中的增值稅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中分年安排。
5、專項資金支持。管委會每年安排2000萬元專項資金,用於對入園企業技術改造、轉型升級、產品開發和人才引進的扶持。
6、提高信保比例。對入園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,在省定給予保費補助和保單融資貼息基礎上,按企業實際繳納保費再給予補助30%,每戶企業全年累計獲得該項補助不超過100萬元。企業在歸還融資款並支付利息的前提下,按年息2%的標準給予貼息,每戶企業全年累計獲得貼息金額不超過50萬元。
三、加強生產要素保障措施
7、強化用地保障。對入園專案,投資總額高於入園專案投資總額最低要求的30%以上,且用地節約集約用地的,優先供地,土地出讓金可按不低於經評估後確定的土地出讓金額的70%執行。工業專案用地在不改變用途且符合規劃條件下,對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積率的,原則上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。
8、支持集約用地。對在規劃園區內建設四層(含四層)以上、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標準化通用廠房(自用除外)的企業,按其當年實際建成的標準化廠房投資的5%給予獎勵,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。
9、鼓勵以商引商。對介紹引薦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入駐本園區的臺灣工商團體、協會、企業或台商個人,按其實際形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0.5%-1%予以獎勵,最高不超過100萬元。(陳恆光編)
一、提供高效優質全程服務
1、簡化專案審批程式。總投資5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、允許類投資項目合同、章程審批可由漳州台商投資區經發局自行審批。
2、實行全程優先辦理。對入園項目,確定專門機構、配備專人跟蹤服務、對接協調。對專案實行專職代辦員全程代辦。對3000萬美元以上投資項目,建立專門領導小組,由區領導牽頭,確定具體部門、配備專人跟蹤對接、服務協調。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,列入省(市)重點項目管理,優先辦理專案用地、用海、用林等相關手續。企業所需環境容量指標,在漳州市範圍內環境總量控制指標中優先調劑解決。
二、實行財稅獎勵支持政策
3、工業企業財稅獎勵。對入園的工業企業,從投產當年起,其繳納的增值稅、企業所得稅、營業稅的地方留成部分,前2年由地方財政予以80%獎勵,後3年予以50%獎勵。對入駐的企業,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費和企業註冊登記費。
4、開辦費用補助。對入駐園區的企業,註冊資本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,按實際到位註冊資本額的1%給予開辦費補助(一年內到資),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,從企業入駐後上繳的地方級收入中的增值稅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中分年安排。
5、專項資金支持。管委會每年安排2000萬元專項資金,用於對入園企業技術改造、轉型升級、產品開發和人才引進的扶持。
6、提高信保比例。對入園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,在省定給予保費補助和保單融資貼息基礎上,按企業實際繳納保費再給予補助30%,每戶企業全年累計獲得該項補助不超過100萬元。企業在歸還融資款並支付利息的前提下,按年息2%的標準給予貼息,每戶企業全年累計獲得貼息金額不超過50萬元。
三、加強生產要素保障措施
7、強化用地保障。對入園專案,投資總額高於入園專案投資總額最低要求的30%以上,且用地節約集約用地的,優先供地,土地出讓金可按不低於經評估後確定的土地出讓金額的70%執行。工業專案用地在不改變用途且符合規劃條件下,對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積率的,原則上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。
8、支持集約用地。對在規劃園區內建設四層(含四層)以上、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標準化通用廠房(自用除外)的企業,按其當年實際建成的標準化廠房投資的5%給予獎勵,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。
9、鼓勵以商引商。對介紹引薦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入駐本園區的臺灣工商團體、協會、企業或台商個人,按其實際形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0.5%-1%予以獎勵,最高不超過100萬元。(陳恆光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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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顧問:志揚國際法律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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